莫紀宏
  近期,有些國外媒體借香港非法“占中”引起國際社會廣泛關註之機,不懷好意地給香港的未來賦以“政治之都”的角色定位,並且煽動不明事理的人要堅守“占中”理念,讓香港成為新生的世界民主中心,鼓吹香港未來的發展要堅持民主優先、政治優先的原則。這些不負責的言論如果不是別有用心的話,至少可以說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歷史和現狀缺少基本常識。
  如何正確看待香港今天所扮演的法律角色呢?我個人認為,尊重香港回歸之前的歷史以及基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存在的合法性依據,香港的法律角色準確定位應當是“國際金融中心”和“自由港”,而不是所謂的“世界民主中心”或中國的“政治之都”。
  1997年7月1日之前,香港是英國的殖民地,實行英國法,比較有效地遵循了以英國法為內涵的法治精神,但這種法治並不是建立在民主價值基礎上。這種法治是外來的移植法治,沒有扎實的政治基礎。可以說,回歸前香港的政治生態是靜態的,沒有形成具有影響力的政治勢力。香港在國際社會的影響是經濟領域的,主要是作為自由港和國際金融中心被世界所認同。因此,香港回歸前是一個經濟先導、政治平穩、法治優先的經濟自由化的社會。這種狀態有著自身存在的價值,一方面是在世界經濟發展格局中起到很好的樞紐作用,另一方面在推動地區經濟發展和促進內地改革開放等方面都發揮了獨特的作用和功能。
  香港回歸前圍繞著回歸後香港應是何種性質的社會曾有過反反覆復的爭論與考量。最終達成的《中英聯合聲明》比較好地肯定了香港作為經濟自由化社會的特征,並根據“一國兩制”原則保持香港特別行政區“自由港和獨立關稅地區的地位”及“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因此,“一國兩制”是針對保持香港回歸前的“國際金融中心”和“自由港”的地位而言的。在回歸後的香港保持資本主義制度不變,目的還是為香港經濟繁榮提供法律上的依據。
  值得註意的是,回歸後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設立的,特別行政區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統一的國家制度和憲法制度下的地方制度。“一國兩制”實際上是建立在“一國一制”基礎上的。“一國兩制”中的“制”只能適用於全國範圍內的個別行政區域,即特別行政區;而“一國一制”中的憲法制度應當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範圍全境。
  作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治、經濟、文化活動的合法性依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明確地規定了中央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關係,確認香港的法律地位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地方行政區域,其立法會、行政機構和法院等政府機構所行使的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都是全國人大基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授予的,這就從法律體制上決定了香港特別行政區在法律地位上的附屬性。所以,現在有人鼓吹香港要成為中國的“政治之都”或者是“世界民主中心”,這種觀點不僅沒有法律依據,而且也直接挑戰了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據“一國兩制”實行高度自治的正當性基礎。▲(作者是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
(編輯:SN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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